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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範圍 |
標準計劃
最高賠償額(港幣$) |
| 人身意外 |
在乘坐付費公共交通工具、旅遊車或私家車時,在旅程期間因意外導致事發後365日內身故或永久完全傷殘。
其他非乘坐付費公共交通工具、旅遊車或私家車時,在旅程期間因意外導致事發後365日內身故或永久完全傷殘。
受保人在外地因意外導致身體燒傷達二級或三級程度。
17歲以下及75歲以上之投保人士,其1A、1B或1C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港幣$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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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至75歲之投保人士可靈活增加人身意外保障額以切合個人財務安排,詳情請參閱
額外人身意外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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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C項(燒傷保障)與A項(交通保障)之意外身故或B項(其他意外保障)之意外身故一同索償時,其賠償以不超過A項或B項之最高賠償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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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醫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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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程期間因意外或疾病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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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港後90日內繼續治療的費用,其最高賠償額為港幣$50,000。覆診費用包括門診普通科/物理治療,每日每次最高賠償額為港幣$300。同時亦包括專科門診/X光及化驗費,每日每次最高賠償額為港幣$600。X光及化驗須得醫生轉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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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診費用亦包括註冊/表列中醫、跌打及針炙治療,每日每次最高賠償額為港幣$150,最高賠償額為港幣$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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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牙科護理保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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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損害天然及健全的牙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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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突發性牙痛引致的牙科費用,最高賠償額為港幣$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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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障亦包括在旅程因意外或疾病留院期間,因言語不通所需之傳譯服務費用,最高賠償額為港幣$10,000。 |
因應醫療所需運送嚴重受傷或患病之受保人至香港或就近地區進行治療。
安排運送在外地身故的受保人遺體返回香港。
在外地因意外或疾病而需入院接受治療,每日住院可獲港幣$500補償。回港後因此次意外或疾病而須入院繼續治療,每日住院亦可獲此補償。
受保人在外地因嚴重受傷或疾病住院超過24小時或身故,因應緊急需要,可獲安排一名直系親屬前往探望或同行夥伴留下,其保障包括來回交通及酒店住宿費用。
受保人在外地因突發身故或入院,因應緊急需要,無人照顧的17歲以下之同行子女可獲安排護送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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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財物 |
隨行之行李因意外損壞、遺失、被竊或搶劫,並於24小時內報警,每項/套/對物品最高賠償額為港幣$5,000。所有攝影器材及附件、手提電腦及配件之最高賠償額為港幣$5,000。
獎賞受保人在高爾夫球場內成功一桿入洞的佳績。
因意外遺失、被竊或搶劫導致金錢或旅行支票之損失,並於24小時內報警。17歲以下之受保人士,最高賠償額為港幣$500。
旅程期間因遺失證件所引致的額外交通、酒店住宿及證件補領費用,並於24小時內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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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撫恤金 |
不幸在旅程期間因意外或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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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程受阻 |
因以下原因而需要取消旅程:
不可預料之罷工、傳染病或暴亂;受保人、其直系親屬、商業伙伴或獲分配同房的同行夥伴之身故、嚴重受傷或疾病;受保人出任陪審團、證人或因傳染病而需被有關政府部門強制隔離;受保人或獲分配同房的同行夥伴住所在出發前7天內因火災、水災、惡劣天氣或天然災難(如地震)而嚴重損毀;引致取消旅程而不能退回的旅遊費用,均可獲得賠償。此保障在保險證書簽發及出發前90天內生效
。
倘若受保人、其直系親屬、商業伙伴或獲分配同房的同行夥伴在旅程期間因身故、意外嚴重受傷或病重;劫機;目的地發生不可預料之罷工、暴亂、惡劣天氣、天然災難(如地震)或爆發傳染病而需要縮短旅程及提早返港,因此而不能退回的旅行社團費、訂金、手續費、額外的機票及/或住宿費用,均可獲得賠償;或
倘若受保人啟程後,目的地突然發生不可預料之罷工、暴亂、惡劣天氣、天然災難如(地震)或爆發傳染病,而需要更改旅程,所引致的額外住宿及交通費用,均可獲得賠償。
因惡劣天氣、天然災難(如地震)、不可預料之罷工、機件故障或劫機,而引致所乘公共交通工具延誤,首5小時後可獲港幣$300補償,其後每足10小時可獲港幣$700補償。
外地隨行之行李因運送延誤8 小時或以上,除獲得賠償購買應急必需品外,亦可獲得港幣$500之現金津貼。回港時之行李延誤8小時或以上,亦可獲現金津貼。
受保人必須在意識到可能引致旅程受阻第13至16項之前已購買此保險,以上之旅程受阻保障方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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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旅程及旅程延誤不能在相同的原因下索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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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勝景旅遊之郵輪旅程客戶,可選擇「額外旅遊保障」,詳情請參閱19A、19B及19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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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責任 |
因疏忽導致他人受傷/身故或財物損毀的法律責任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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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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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受保人於旅程期間,所租用之車輛遭遇盜竊、撞毀或損毀,受保人可獲得其租車公司協議內必須支付的自負金額之賠償。如損失發生在中國或澳門,賠償額為有關自負金額之50%;如損失發生在中國或澳門以外的地區,賠償額為有關自負金額之80%。最高上限為港幣$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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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額外人身意外保障 (只適用於17歲至75歲之投保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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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 1 |
計劃 2 |
| 1A. 交通保障 |
1,000,000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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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B. 其他意外保障 |
1,000,000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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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額外旅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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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 A |
計劃 B |
19A. 取消旅程 / 縮短旅程 / 更改旅程
因受保人於第13項(取消旅程)、第14A項(縮短旅程)或第14B項(更改旅程)所引致的賠償不足餘額,提供額外賠償保障。 |
40,000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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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B. 取消郵輪旅程 +
如因遇上惡劣天氣、天然災難、機件故障、騎劫、罷工以致航班抵達延誤超過24小時,導致未能登上郵輪而需取消郵輪旅程,此郵輪旅程不能退回之訂金或費用,均可獲得賠償。 |
40,000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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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C. 衛星電話費
在郵輪上因意外或疾病需接受治療,並需通知親友而
使用之衛星電話費用,最高賠償額為港幣$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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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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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額外保障之收費請參閱保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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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已獲得取消郵輪旅程的賠償,於相同的原因下不能在取消旅程、縮短旅程或更改旅程獲得索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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